丈夫私自将12万元共同财产赠送给情人,妻子在讨要无果后将丈夫的情人告上法庭。今天,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起返还财物纠纷案,判决被告郭某返还财产12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现年27岁的胡某高中毕业后下海经商,2004年11月与杨某结婚,两人在一块做生意。婚后,胡某觉得婚姻泛味,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。
有一天晚上,胡某在县城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郭某。两人一见钟情,很快成为情人。胡某从家中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郭某,准备为郭某买辆轿车。
杨某知道此事后,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,胡某无权单独处分,于是就找到郭某,要求郭某返还。但郭某认为这钱是胡某自愿送给她的,自己根本不知胡某已婚的事实,因此不愿返还。
8月21日,杨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郭某返还12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本案中,郭某虽然不知道胡某已经结婚的事实,但其接受胡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,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,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另外,因这12万元数额巨大,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,胡某无权单独处理,其无偿赠与郭某的行为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,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。因此,胡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,杨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郭某返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