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独占夫妻共同购置的新房,曾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。因曾先生拿不出相关证据,法院驳回其诉请。
据成都大拇指彭探长获悉,在2019年年底,曾先生与宋小姐来到房产公司,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,并支付了2.36万元购房款。购房发票上曾先生与宋小姐的名字均在列。2021年2月9日,曾先生与宋小姐登记结婚。同月23日,曾先生向银行提交住房借款申请表,借款20万元,宋小姐则作为共同借款人。当日,两人与银行签下个人住房抵押合同。宋小姐提取公积金4300元冲抵贷款,同年底双方又支付房款3万元。但好景不长,2022年7月25日,双方协议离婚。由于对房产的归属未作约定,夫妻各执一词,对簿公堂。在曾先生看来,虽然预售合同中签署了两人的名字,但房款皆由他一人支付,房屋归他理所当然。宋小姐则提供商业借款合同、公积金借款合同等12份书证针锋相对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不仅共同参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共同贷款,且宋小姐亦支付了部分房款,参与还贷。据此,法院认定曾先生要求确认房屋系其个人所有的请求,缺乏事实依据,故驳回。